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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安全法解读——针对各系统管理人员
    发布日期: 2018-04-16 浏览次数:

    信息安全的特征包括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如何才能保护校园信息安全?我国高校普遍都有一套完整的防御系统,这样可以有效的防范网络攻击和避免信息泄露。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信息安全管理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比如人们对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持续完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缺乏有效的监管。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高校要长期保护校园信息安全,必须依法建立可靠、完整、有效的安保系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将结合法律原文,为您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高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重要的信息化系统需要操作留痕、数据加密,否则或被罚款!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内容解读:

    安全管理应从两方面实施,一方面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按制度严格规范操作;另一方面采用运维审计系统(如: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等)进行日常工作,对操作流程全程记录并保存相关日志便于事后取证。对重要数据(如:企业和个人邮箱等)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如:邮箱加密系统等)。

    法律责任补充。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用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停业?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内容解读:

    网络运营者在涉及个人数据的使用、交换、交易过程中都要保证行为合理合法。要确保个人数据在使用和共享的同时做到既不泄密,又能被充分利用,网络运营者应该针对个人信息采取专门的安保措施, 持续加强数据库的安全防护。监控来自内外部的数据不安全成为关键。

    法律责任补充。第六章第六十四条:对于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用户信息未实名制将最高可罚50万!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内容解读:

    要求论坛等对外发布信息提供商进行用户身份实名制,同时建议通过安全、加密的身份认证进行远程运维。

    法律责任补充。第六章第六十一条: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系统不做等级保护将被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内容解读:

    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负责人,建立全面安全体系,采用防范和记录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多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法律责任补充: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网站、主机被入侵,运营者被罚数万?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内容解读:

    主机、网站日常安全维护必不可少,不要因为平常运营没出现问题就掉以轻心不去管理,一旦主机、网站被入侵,带来的危险性就非常大,轻则数据丢失,重则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网络安全法》法规意义

    《网络安全法》共计七十九条,对网络安全各方面事项行了规定。安全法的出台将为困扰网络安全工作的一些基础性问题给出明确的指导。

    1、明确了网络安全工作的内涵

    本法中的网络安全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以法律形式明确上述内容,廓清了长期以来社会对网络安全含义的争论,有利于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统一社会各方的思想和行动。

    2、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工作体制

    《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这反映了中央对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布局,体现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网络安全工作架构。

    3、明确了网络安全工作的重点

    《网络安全法》 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五个方面,对网络安全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勾勒了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轮廓: 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为重心,强调落实运营者责任,注重保护个人权益,加强动态感知快速反应,以技术、产业、人才为保障,立体化地推进网络安全工作。

    上述规定体现了网络安全工作整体动态的理念,反映了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思想,也体现了技术、产业、人才等在网络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